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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210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巴中市巴州城区电价方案的批复

巴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巴中市巴州城区同城电价方案的请示》(巴价格[2002]39号)悉。为了疏导电价矛盾,理顺巴州城区电价,实现同城同价,为下一步实现城乡同价打好基础,根据国家电网进入巴中时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和我局川价函(2002)208号文确定的原则,经与省电力公司协商,现对巴州城区分类电价批复如下:
  
  一、巴州城区内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各类用电均按以下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0.56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0.664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89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0.48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0.67元/千瓦时,自来水用电0.47元/千瓦时,光彩工程用电0.50元/千瓦时。
  
  二、实现同城同价后,巴州城区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各项基金(含价外基金)的收取按原规定执行。
  
  三、巴州供电局执行上述电价高于国家目录价增加的电费收入,按我局川价函(2000)208号文确定的原则进行安排,用于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
  
  四、以上价格从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责成你局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电价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同城同价方案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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