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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市场,强化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销售农药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许可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尽快落实淘汰和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计划。要定期不定期对城乡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农药进行检查,严禁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危险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要坚决查处和打击。要加强农药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产品,要责令回收,并督促生产厂家立即整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和鼠药个体经销户的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分别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和鼠药专销点证。要对鼠药个体经销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纳入常年管理。要对高效低毒农药和慢性抗凝血杀鼠剂推行连锁配送等经营模式,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农田灭鼠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