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40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各级经贸、公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经贸部门要抓紧督促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落实硝酸铵的改性工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系统的改造工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建立和执行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门要建立、实施民爆器材流向监控工作制度。按照《通知》的要求,暂停硝酸铵、氯酸钾进口。
  
  (三)各级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违反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造成民爆器材来源不清、去向不明的;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或者擅自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公安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