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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级经贸、公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经贸部门要抓紧督促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落实硝酸铵的改性工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系统的改造工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建立和执行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门要建立、实施民爆器材流向监控工作制度。按照《通知》的要求,暂停硝酸铵、氯酸钾进口。 (三)各级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违反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造成民爆器材来源不清、去向不明的;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或者擅自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公安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