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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7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辞职辞退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参照《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可从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5%的额度,按贡献大小折股奖励给在职在岗人员,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予以重奖,其个人折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2%。具体比例,视科研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七、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国有股,在职在岗职工有优先购买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购买。在职在岗职工在改革过渡期内新增资金一次性购买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的,给予不高于40%的折让优惠。出售国有股获得的资金和国有股收益,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再投入。
  
  八、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国有股,可以设置为普通股,也可以设置为优先股。设置为优先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不派人参加经营管理,但应与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签订优先股股东权益履行合同,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持有优先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派人参加监事会,以确保国有股东的监督职能。
  
  九、科研机构改制中涉及的奖励、折让等有关政策的兑现,应以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存量为限。
  
  十、科研机构改制中的股权折算、分配、设置,报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核,按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消)以及编制等问题,应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省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审批。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三、设区市、县(市)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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