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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劳社险管[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活动场所
  
  各地应因地制宜,多渠道开辟老年活动场所。
  
  (一)街道(镇)和社区组织可对已有的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利用;
  
  (二)今后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配套建设社区活动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权归社区;
  
  (三)退休人员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场所,可划拨给企业退管组织或街道使用;
  
  (四)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
  
  七、工作步骤
  
  (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试点企业退休人员分布情况、待遇保障情况、开展活动情况以及家庭住址和身体状况等,并登记造册,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二)市、县政府出台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
  
  (三)街道(镇)与企业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责任。在具体办理移交手续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移交各街道(镇);异地安置企业退休人员暂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共同管理。
  
  今后企业职工退休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服务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网络,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托街道和社区组织进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把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评估内容
  
  为推进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好检查评估活动,提出以下评估内容:
  
  1.街道、乡镇设立或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在该机构内以及社区设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或依托企业进行管理的,要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设在企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挂牌,统一工作制度和职责。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3.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要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卡。
  
  4.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
  
  5.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6.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7.指导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8.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9.指导社区服务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相关生活服务。
  
  10.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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