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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工[2002]25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地方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绵价工[2002]263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现对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463元。城市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3元,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18元。
  
  二、以上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村电量除外)每千瓦时0.01元。
  
  三、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
  
  四、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以上价格从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实施后,你局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对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同价方案顺利执行。
  
  七、你市地方电网供区其余各县的同价工作,按我局有关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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