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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40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5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2002年12月30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鉴于当前公路客运流量分布不平衡,客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情况,为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不同时段的客运供需关系,切实维护客运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客运票价基准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16号、浙交[1996]25号)和《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436号、浙交[1996]4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客运票价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
  (一)公路客运票价上浮的有关规定:
  1、春运期间。跨县(市、区)境的客运始发班车(不含县境内短途班车)的运价可以适当上浮,其中无空调的普通客运班线客车(含高靠背)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运价(不包括公建金、站务费及车辆通行费,下同)的15%;豪华型营运客车、空调车、卧铺车的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上浮时间累计不超过15天。具体上浮幅度及时段由线路始发地的运营企业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制定。
  2、“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期间。对运输能力紧张、旅游热线的客运班线的运价可适当上浮,上浮最大幅度不超过基准运价的15%,每个“黄金周”上浮时间累计不超过7天。具体上浮幅度及时段由线路始发地的运营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制定。
  (二)公路客运票价下浮的有关规定:除春运、“黄金周”公路客运票价可按规定上浮外,其他时段可根据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对客运票价实行下浮(含县境内短途班线),下浮幅度原则上不低于运输成本。具体下浮幅度及时段由线路始发地的运营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
  (三)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在制定公路客运票价时,应充分听取运营企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主动衔接平衡起讫地之间的价格水平,适当掌握运价调整的间隔时间,以保持运价的基本稳定。
  (四)客运票价浮动方案实施前,各有关市、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前10天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规定现役军人、退役伤残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凭相关证明购票的,票价不上浮。
  三、客运站场收取计算机售票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公路客运票价实行浮动,是客运票价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千家万户。各地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客运票价浮动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各运输经营企业、客运站及代理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旅客对客运票价的投诉,对在规定幅度内发生的价格差异,应对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对发现不明码标价、乱收费、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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