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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88年第65号第5及10条修订) 第231章 第7条修订附表的权力 生署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 (由1988年第65号第6条增补。由1997年第80号第16条修订) 第231章 附表1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广告所涉及的疾病或病理情况 [第3条] 第1栏 疾病或病理情况 第2栏 准予作广告宣传的目的 1. 任何良性或恶性瘤。 没有。 2. 任何病毒、细菌、真菌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包括结核病、痢疾、肝炎及麻疯。 以外用药物施于身体外部,以治疗或预防轻微的皮肤感染,包括使用制剂治疗以减轻儿童感染引致的痕痒及红疹。 减轻口疮性溃疡症状。 减轻感冒、咳嗽等一般称为流行性感冒及类似的上呼吸道感染情况。 治疗口腔前庭及咽部的轻微急性发炎情况。 3. 任何寄生疾病。 治疗疥疮或蛲虫、虱或蝇虫等感染,但有关广告只可刊登于盛载所供应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附有标签的容器或包裹上。 4. 任何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庖疹、生殖器肉赘、尿道炎、阴道炎、尿道或阴道溢液、爱滋病及任何其他经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 没有。 5. 任何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及肺炎。 暂时减轻花粉病、鼻炎或黏膜炎症状。 减轻塞窦症状。 6. 任何心脏或心血管系统疾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动脉硬化、冠状动脉病、心律失常、高血压、脑血管病、先天性心脏病、血栓形成、末梢动脉病、水肿、视网膜血管变化及末梢静脉病。 没有。 7. 任何胃肠病,包括胆石、肝硬化、胃肠出血、腹泻、疝、肛门及痔。 减轻一般称为不消化、胃灼热、胃酸过多、消化不良、口臭或肠胃气胀的症状。 减轻肠绞痛、胃痛或恶心症状。 减轻偶发性或非持续的腹泻或便秘症状。 预防旅行病或有关症状。 以局部有效制剂或软化粪便剂及润滑剂治疗痔及减轻症状。 8. 任何神经系统疾病,包括羊痫、精神紊乱、精神发育迟缓及瘫痪。 减轻头痛。 9. 任何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包括肾石、肾炎、膀胱炎、任何前列腺病及包茎炎。 没有。 10. 任何血液或淋巴系统疾病,包括贫血、颈腺、出血病症、白血病及其他淋巴增生疾病。 给予矿物质及维他命作为预防,以避免饮食不适当或需多加调节饮食的人士陷入缺乏状态。 11. 任何肌与骨骼系统疾病,包括风湿病、关节炎及坐骨神经痛。 使用外用制剂以减轻肌肉疼痛、僵硬及痉挛症状。 12. 任何内分泌疾病,包括糖尿病、甲状腺毒症、甲状腺肿以及与该系统活动过少或过多有关的任何器官或机能性病理情况。 食物补充品。 13. 任何影响视力、听觉或平衡的器官病理情况。 局部使用眼制剂以减轻症状。 局部使用耳垢溶剂以减轻症状。 14. 任何皮肤、头发或头皮疾病。 以外用剂预防或治疗头皮屑。 以外用剂施于身体外部,以治疗丘疹、湿疹、皮肤敏感及脚癣。 以保护性外用剂预防和治疗接触皮炎及晒伤。 使用鸡眼膏或溶剂以治疗硬皮及鸡眼。 减轻或预防一般轻微皮肤症状,包括干燥及皲裂皮肤、唇疱疹、痕痒、昆虫咬伤、汗疹及尿布疹。 (附表1由1988年第65号第8条增补) 第231章 附表2禁止为以下目的而为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作广告宣传 [第3条] 1.通经、医治经闭、迟经或任何其他妇产科疾病。 2.增强性能力、性欲或生殖能力,或恢复失去的青春。 3.矫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术。 (附表2由1988年第65号第8条增补) 第231章 附表3(废除) (由1988年第65号第11条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