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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国税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户)
  
  太仓市大盛针织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9户)
  
  1、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2、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3、吴江市华东有色金属材料厂
  
  4、吴江市迪富特种聚酯切片厂
  
  5、吴江市鼎鑫纺织机械厂
  
  6、吴江市屯村颜料厂
  
  7、吴江市庙港化学品厂
  
  8、吴江苏缆电信公司
  
  9、太仓市海鑫纺织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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