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375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6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400元。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详见下表。
  
  
┌───────┬──────────────┬────────────────┐
  
  │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三甲│三乙│其他│三甲│三乙│其他│
  
  ├───────┼────┼────┼────┼─────┼─────┼────┤
  
  │起付—10000元 │80│85│90│85│88│93│
  
  ├───────┼────┼────┼────┼─────┼─────┼────┤
  
  │10000—20000元│85│90│95│88│93│98│
  
  ├───────┼────┼────┼────┼─────┼─────┼────┤
  
  │ 20000元以上│80│85│90│85│88│93│
  
  └───────┴────┴────┴────┴─────┴─────┴────┘
  

  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转外地诊治的,支付90%。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其费用本人支付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以上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医保政策继续按内政办发[2001]3号文件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