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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2]7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40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003年以后,原海口市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中央和省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6税7项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原海口市税收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原琼山市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省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原琼山市三税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2003年以后海口市收入中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的上述各项税收收入按2001年分税种各自所占比重分别计算,用公式表示为:结算年度原海口市(或原琼山市)某税收入=2001年原海口市(或原琼山市)该税收入÷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该税收入×结算年度海口市该税收入2003年以后,若海口市财政收入超速增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
  
  1.2003年以后,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2.2003年以后,海口市对省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专项经费上解按照区划调整后的因素和有关规定确定;
  
  3.2003年以后,省对海口市地税局工商税经费补助以原海口市2002年地税局工商税经费完成数为基数确定,同时海口市地税局工商税经费按照区划调整后的因素和其他市、县地税局工商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2003年至2004年省对海口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工商管理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省对海口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上解)=省对原海口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上解)+省对原琼山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上解);
  
  5.取消省与原海口市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结算事项,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结算由海口市自行办理;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的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海口市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六)一般性转移支付。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海口市调资、增资、社保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其中,2003年前已固定的转移支付数额,2003年以后省对海口市转移支付补助数为省对原海口市转移支付补助数与省对原琼山市转移支付补助数之和。
  
  (七)2003年至2006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有关事项
  
  (一)财政体制调整后,海口市要相应调整市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二)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调度和财政结算工作,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其他涉及省与海口市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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