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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32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总局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新推行的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时,一律按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发行,各地不得在初次“发行”中擅自调高“最高开票限额”。
  
  二、对防伪税控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商业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超过一千万(指已达到)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五百万元(指已达到)以上的,并确实需要而且没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纪录的企业,可申请开具最高限额为十万元版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达到标准确需使用十万元版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派人到实地核查,填写《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调查情况表》(见附件),连同以前应填报的《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审批表》和企业(单位)的财务报表(损益表)一起逐级上报,并经苏州市国税局审批后才能更改“最高开票限额”。对万元版以下的核查和审批有各地自行制定。
  
  四、对企业产品(商品)单位售价大于十万元的(万元版),可上报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但必须附报“企业产品(商品)单位售价大于十万元的(万元版)的说明”和有关“供销合同”(复印件)。
  
  五、对商贸企业年销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核定发票用量为月/25份,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月/50份,对用票量确实较大的企业每次售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应按总局的规定办理)。
  
  六、各地税务机关对原已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企业,应严格加强管理,对年销售(营业)额达不到标准、开票金额经常达不到最高限额(百万元)并可分开开票的,应降低这些企业的开票最高限额的标准,维护为万元版,对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企业要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以上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调查情况表(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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