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捐助款物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捐助款物真正落实到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手中。
  
  五、落实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以及仓储设施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部门预算给予保证。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使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得以常年开展下去。
  
  六、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捐助活动是一项公益事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为捐助活动提供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募集物资及时发运;交通部门对运送救灾或扶贫济困物资的车辆(区内的或区外对口支援的)一律免收过桥、过路费,有关手续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商自治区交通部门办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蔚然成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