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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署长可拒绝就作出任何该等在第(1)款指明的更改或增建给予其准许,直至署长已接获并批准显示该等更改或增建的图则为止。 (3)凡署长认为任何牌照内的任何条件正遭违反或相当可能遭违反,而对领有牌照的处所作出更改或增建能补救或避免该项违反,则署长可藉送达持牌人的书面通知,规定持牌人在指明的期间内对该处所作出该通知所指明的更改或增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第8条牌照的撤销 在不损害署长在撤销牌照方面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原则下,署长可在以下情况撤销牌照─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持牌人不再在其获批给牌照饲养禽畜的处所饲养禽畜; (b)持牌人已违反第7条;或 (c)持牌人已犯有或已被裁定犯有第10条所订的罪行。 第139L章 第9条署长给予豁免的权力 (1)署长如信纳任何人纯粹为供展览而饲养或拟饲养禽畜,则可豁免该人申请或持有牌照。 (2)署长可就根据第(1)款批给的豁免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第10条虚假资料 任何人在提出关于以下事项的申请时─ (a)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或 (b)准许根据第7条更改禽畜处所,提供他知道或他理应知道在要项上是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第139L章 第11条牌照复本 在有关的指明费用缴付后,署长可发出牌照复本。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附表1禽畜废物管制区 [第2及3条] 项 说明 有关日期 (1999年第78号第7条) 1.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梧桐河区”的北区、大埔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0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2.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吐露港及部分赤门海峡区”的大埔、沙田、北区、荃湾、葵青、西贡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1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3.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深圳河上游区”的北区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2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4.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荃湾、寮肚村一带及大榄涌区”的荃湾、屯门、葵青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3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5.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屯门区”的屯门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4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6.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屯门元朗走廊地带”的屯门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5指明的范围。 1996年7月1日 7.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元朗区”的元朗及屯门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6指明的范围。 1996年7月1日 8.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锦田河区”的元朗、屯门及荃湾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7指明的范围。 1996年7月1日 9.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天水围区”的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8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0.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新田及流浮山一带”的元朗、北区及屯门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9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1.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茅湖仔村一带”的西贡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0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2.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西贡区”的西贡、大埔及沙田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1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3.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将军澳一带”的西贡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2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4.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离岛”的离岛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3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5.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大滩海峡区”的大埔及西贡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4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6. 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沙头角海区”的北区及大埔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5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995年第325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附表2指明费用 [第2条] 项 说明 费用$ 1. 根据本规例第4条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容量* (a)猪(数目) 200以下 200- 399 400- 599 600- 999 1000-1999 2000-2999 3000-3999 4000-4999 5000-5999 6000以上 750 1050 1350 1500 3000 3300 3600 3900 4200 4500 (b)家禽(数目) 2000以下 2000- 3999 4000- 5999 6000- 9999 10000-19999 20000-29999 30000-39999 40000-49999 50000-59999 60000以上 750 1050 1350 1500 3000 3300 3600 3900 4200 4500 *容量是参照下述每类动物的养畜密度计算,即每只小鸡0.0747平方米;每只产蛋的鸡0.093平方米;每只鸽0.075平方米;每只鹌鹑0.0093平方米;每只猪2.52平方米;每只鸭/鹅0.023平方米。 2.根据本规例第11条发出牌照复本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