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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台胞、台属赴台情况,各市、县公安机关受理赴台人员申请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通报情况,经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抄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人员自台湾返回后,所在单位和各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了解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附: 入境免税物品限量单 ┌────┬──────────┬─────────────┬────┐ │类别│ 品名 │ 带进数量 │带出数量│ ├────┼──────────┼─────────────┼────┤ ││ 总重量 │30公斤││ ││ 其中: ││与带进数│ ││1、各种衣服│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量相同│ ││2、鞋、袜、头巾│共10双(条)││ ││3、床上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 ││4、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 ││5、各种食品│共15公斤││ ││6、酒(包括药酒)│共2瓶(每瓶限750克)││ ││7、香烟│400支││ ││8、治疗和常备药品│自备合理数量││ ││9、零星日用品│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数量││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俱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以及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准携带出口。 4、用外汇兑换人民币购买的物品,凭商店发票带出。 d57217--020129cc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