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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所有供动物使用的盛载食物和水的盛器均须─ (i)设置在动物轻易可达之处; (ii)设于受排泄物或其他物质污染最轻微的位置; (iii)定期清洁,以时刻保持生;及 (iv)时刻保持状况良好;(c)须为动物供应足够而适合饮用的水,如不能持续供应适合饮用的水,则每天须为它们供应适合饮用的液体最少两次,每次供应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d)每天须将所有排泄物及其他废物移离动物住宿的地方不少于一次; (e)基本围封物、畜舍设施及户外范围须保持生,并须设有足够的和干爽的卧垫; (f)须制定一个控制和消灭在动物住宿的地方内的昆虫、外寄生虫、鸟类及哺乳类害虫的计划,并须维持该计划,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g)除非动物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否则不得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 (h)即使动物是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 (i)处于发情期(动情期)的雌性动物不得与雄性动物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但为进行繁殖则除外;及 (ii)性情凶猛的动物须个别安置在独立的基本围封物内;(i)除在以下情况外,年幼的动物不得与成年的动物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 (i)永久地在繁殖群体中饲养;或 (ii)成年的动物是年幼的动物的母畜或相当于其母畜者;(j)猫和狗不得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 (k)猫或狗不得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动物安置在一起;及 (l)正接受传染病治疗的动物须与其他动物分开。 第139I章 第9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2)任何获批给牌照的人违反─ (a)附加于其牌照的任何条件;或 (b)第7或8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