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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所有供动物或禽鸟使用的盛载食物和水的盛器均须─ (i)设置在动物或禽鸟轻易可达之处; (ii)设于受排泄物或其他物质污染最轻微的位置; (iii)定期清洁,以时刻保持生;及 (iv)时刻保持状况良好;(c)须为动物或禽鸟供应足够而适合饮用的水,如不能持续供应适合饮用的水,则每天须为它们供应适合饮用的液体最少两次,每次供应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d)每天须将所有排泄物及其他废物移离饲养动物或禽鸟的地方不少于一次; (e)基本围封物、畜舍设施及户外范围须保持生; (f)须制定一个控制和消灭在饲养动物或禽鸟的地方内的昆虫、外寄生虫、鸟类及哺乳类害虫的计划,并须维持该计划,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g)除非动物或禽鸟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否则不得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及 (h)即使动物或禽鸟是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 (i)处于发情期(动情期)的雌性不得与雄性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但为进行繁殖则除外;及 (ii)如它们属性情凶猛,则须个别安置在独立的基本围封物内。 第139F章 第8条署长批给许可证的权力 (1)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表格提出的申请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准许该人举办临时性的动物或禽鸟展览。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多于1个月,自发出的日期起计。 (3)署长可在许可证附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许可证的费用为$1380。 (1988年第75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40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5号法律公告) (5)许可证须指明─ (a)获发给许可证的人的详情; (b)可举办展览的地方;及 (c)可饲养供展览的动物或禽鸟的地方。 第139F章 第9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3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2)任何获批给牌照的人违反─ (a)附加于其牌照的任何条件;或 (b)第6或7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3)任何获发给许可证的人违反附加于其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