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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B章 第8条(由1990年第410号法律公告废除) (由1990年第410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9B章 第9条畜牧及卫生 持牌动物售卖商须遵从以下规定─ (a)畜舍设施、基本围封物及户外范围须保持清洁生; (b)每天须将所有排泄物及其他废物移离领有牌照的处所不少于一次; (c)须有一个控制和消灭领有牌照的处所内的昆虫、外寄生虫、鸟类及哺乳类害虫的计划,该计划由署长批准,并须维持该计划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d)供给动物或禽鸟的食物必须足够、不受污染、生和有营养; (e)供应给动物或禽鸟的水须适合饮用和不经污染; (f)盛载食物和水的盛器须─ (i)设置在动物及禽鸟轻易可达之处; (ii)保持清洁;及 (iii)按需要定期洁净,以防止食物和水受污染;及(g)须备有消毒剂供应以供洁净之用。 第139B章 第10条某些动物或禽鸟须予分开 (1)除非动物或禽鸟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否则不得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 (2)即使它们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 (a)处于发情期(动情期)的雌性不得与雄性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但为进行繁殖则除外; (b)性情凶猛的动物或禽鸟须个别安置在独立的基本围封物内; (c)除非是为永久地在繁殖群体中畜养,否则年幼的动物或禽鸟不得与成年的动物或禽鸟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但如该成年的动物或禽鸟是其母或相当于其母者则除外;及 (d)正接受传染病治疗的动物或禽鸟须与其他动物或禽鸟分开。 第139B章 第11条禁止行贩 任何人不得行贩动物或禽鸟。 第139B章 第12条不得出售未断奶的动物 任何人不得出售未断奶的动物。 第139B章 第13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1)(a)、4A、11或1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0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2)任何持牌动物售卖商如违反─ (a)其牌照所指明的任何条件;或 (b)第4(1)(b)、7、9或10条, (1990年第410号法律公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2001年第219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3号法律公告) 第139B章 第14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39B章 第15条对现行牌照的持有人所作的过渡性安排 (1)就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及在指明日期当日均属有效的牌照的持有人而言,《修订规例》内的修订自指明日期(而并非较早时间)起方始适用。 (2)就符合以下描述的牌照的持有人而言,《修订规例》内的修订,并不适用─ (a)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及当日均属有效的;但 (b)在指明日期当日或之前停止有效的。(3)在本条中─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自生效日期当日开始起计的60日的期间届满的翌日; (2001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修订规例》”(Amendment Regulation) 指《2001年公众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修订)规例》(2001年第219号法律公告)。 (2001年第219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