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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创造各民族友爱、信任、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团结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新黄南。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除本民族语言文字外,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境内藏族、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机关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每年10月15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