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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9]159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活动的通知

根据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经研究,拟开展第二批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活动,现将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活动,进一步促进我省国防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推动我省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二、申报范围
  
  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以及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等均可申报推荐。
  
  三、申报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紧扣国防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可鉴赏性,有助于普及国防知识,增强群众国防观念,陶冶公民爱国情操。
  
  (二)管理正规有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作有序,无不正当经营,无违章违规现象。
  
  (三)基础工作扎实。基本建设比较完善,教育资料完整详实,师资或者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配套设施齐全,更新及时,适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需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经费保障落实。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五)社会效果显著。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申报办法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国防教育场所,包括公办、民建的均可向各市(州)国防教育委员会提出申报,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经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发证书。命名的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由所在市(州)负责组织举行挂牌仪式。
  
  五、相关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不搞平衡,不迁就照顾,切实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拟命名对象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国防教育基地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保障。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要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各市(州)推荐的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对象,须填写《四川省国防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于7月30日前报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陈紫陌,028-86686254。)
  
  附件:四川省国防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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