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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补贴资金的发放。 1.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渔船功率数据和作业方式为基数,结合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补贴金额,测算编制全市补贴发放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执行。 2.补贴资金逐级审核申报。首先由作业渔船业主填报申请,并携带有效的渔船证书(属捕捞机动渔船,须提供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属养殖并用机动船,须提供其《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并提供船舶归属的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向业主所在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公司和村委)申请办理用油的确认及登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发放程序。 1.渔业船舶所有人在7月15日前按一式三份填写《二〇〇九年渔业作业用油补贴经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由船舶所属单位和辖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提交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渔业用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浦县提交汇总表);同时,船舶所有人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船舶的证件复印件,包括渔船“三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逾期申报的作弃权申领补贴处理。 2.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各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办公大厅和由各县区在渔港码头等进行第一次公示(合浦藉渔船由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审核和公示;铁山港区的竹排筏在2008年发放的基础上由铁山港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和公示); 3.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补贴发放标准确定审核合格的渔业船舶的补贴额,并对确定结果第二次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向公示无异议的渔业船舶发放第一次补贴资金。余下部分根据渔船功率、作业类型等统计资料核实后,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第二次分配发放。 5.补贴资金实行银行直接拨付的形式,各渔船船主集中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由银行按市、县财政及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直接拨入各渔船船主的账户。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统筹解决及拨付办法。 1.根据北海市的实际,把市县历年结余的渔业用油补贴资金,统筹解决本市2008年渔业用油补贴资金缺口,不足部分从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财政补贴资金中调剂解决,所调剂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下拨下半年补贴资金时增拨兑现。 2.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渔业主管部门的专户,市辖区补贴资金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拨付到市辖区渔业主管部门的专户;合浦县补贴资金按统筹调剂的办法解决,即合浦县按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补贴金额,动用渔业用油补贴历年结余的资金发放,不足部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确认无误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渔船船主手中,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专账,反映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四)负责补贴审核及发放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补贴确认等环节把好审核关。对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将如数追缴被截留、挪用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财政补贴举报电话,以便于群众监督。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发放到各类补贴对象手中。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督,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七)此次油价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贴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调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于调价后出现的问题,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受益对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