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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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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组织隶属关系
  
  各公证处党支部,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党委领导。
  
  2、党员管理关系
  
  各公证处党员均须编入一个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没有建立党支部的公证机构的党员,要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编入联合党支部或加入相应的党组织。加入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外党组织的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和市司法局机关党委的双重教育和管理。
  
  3、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各公证处的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凡从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外转入,或从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市司法局政治部会同局机关党委办理相应接转手续。
  
  4、群团组织
  
  符合条件的公证处,要建立团支部,组织关系隶属市司法局团委领导。
  
  团员关系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编入市司法局机关团支部或加入相应的团组织。
  
  公证处的妇女工作,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妇委会。
  
  公证处的工会工作,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工会。
  
  六、其他
  
  1、本规定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司法局原下发的《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规定》(甬司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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