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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党组织隶属关系 各公证处党支部,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党委领导。 2、党员管理关系 各公证处党员均须编入一个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没有建立党支部的公证机构的党员,要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编入联合党支部或加入相应的党组织。加入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外党组织的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和市司法局机关党委的双重教育和管理。 3、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各公证处的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凡从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外转入,或从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市司法局政治部会同局机关党委办理相应接转手续。 4、群团组织 符合条件的公证处,要建立团支部,组织关系隶属市司法局团委领导。 团员关系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编入市司法局机关团支部或加入相应的团组织。 公证处的妇女工作,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妇委会。 公证处的工会工作,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工会。 六、其他 1、本规定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司法局原下发的《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规定》(甬司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