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依法规范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成立土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和分配程序制定分配方案,确定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在9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严格按照土地补偿费权属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征地单位要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直接划入专户,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分配。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金科目,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进行核算。
  
  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的财务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土地补偿费实行村(组)有乡管区审批。使用实行报账制,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使用项目提出预算,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府审批,经区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资金使用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经经手人和村主任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七、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城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指导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化解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落实责任,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农民信访问题。区、乡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坚决防止越级上访。
  
  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监管。市、区两级农村审计站要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截留、侵占、挪用、平调土地补偿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认真、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