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和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参与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承担组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实施和认证工作,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承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规范管理;监管中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九)稽查局。 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抽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发布;指导和监督全省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药学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药剂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