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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6-29
【实施时间】 2009-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与改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是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要安排专门人员具体承担信息报告工作,真正做到抓紧、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增强敏感性,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尤其是对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涉及敏感时间、地点和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准确报告,坚决杜绝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值守报告工作机制
  
  明确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市政府主管部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按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级别有责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并同时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进一步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市政府总值班室、各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值班室要实行24 小时专业化应急值守,各镇政府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府系统信息报告畅通。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机制,实行负责同志带班制度,改进信息报告方式,简化中间环节,完善信息报告流程,提高信息处置工作效能。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抓出成效。
  
  信息报告渠道。凡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长。各区、各单位在信息报告时,周一至周五应同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周六至周日及晚上应直接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13876612789,13098915552,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同时要通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分别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必要时要报告市长。
  
  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所有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以及重要敏感性信息,必须在2小时以内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报告要实行首报和续报制度,快报事实,快报应对处置情况,原因可根据查实情况再报。对省、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必须及时反馈落实或处置进展情况,做到善始善终。
  
  四、切实增强应急值守工作力量
  
  各区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区政府应配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职从事应急值守工作。要增加投入,改善值守应急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市政府各部门也要配足配强应急值守人员,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工作。
  
  五、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查,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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