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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负责所有职员的聘任,但上述聘任须经法团确认;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亦负责书院的内部管理及纪律,并须于每年不迟于11月就此向法团提交报告。 (3)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负责使书院收到的所有款项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存入经认可银行的帐户内,而所有从该帐户开出的支票,须按法团不时发出的指示签署。 (4)法团可随时和不时将其任何权力和职能转授予校长。 第1102A章 第7条校董及校监 (1)为施行《教育条例》(第279章),法团的以下成员须注册为学校的校董─ (a)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 (b)当其时担任书院校长职位的人; (c)书院所属牧区当其时的主任牧师。(2)为施行《教育条例》(第279章),书院校长亦须注册为学校的校监。 (3)经注册的校董及校监,在法律上须就学校的行政向政府负责,但当他们必须代表法团而行事时,他们必须遵从法团的规例及决定。 第1102A章 第8条财政 (1)义务司库负责财政方面的一般监管。他须安排由法团为审计帐目的目的而委任的人审计帐目,并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尽快就此向法团提交报告。 (2)每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团每年须将一笔款项拨入储备金,作为扩展、保养或更换建筑物或应付未能预见的情况的预留款项。 第1102A章 第9条文件的签署 (1)所有从法团的银行帐户开出的支票,以及所有由法团订立或发出的付款单、承付票及其他可流转票据,均须由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签署,此外,还须由法团的司库或书院的秘书签署,或由法团所不时委任的另外一人或多于一人签署。 (2)法团在处理通常事务中所订立的所有其他合约及文书,均须由主席及校长或法团所不时委任的另外一人或多于一人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