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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吉<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规范发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现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人必备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规定,申请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人必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必须在60周岁以下,男性,身体健康,适应煤矿现场环境,有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实践经验。 (二)省属煤矿矿长,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其他煤矿矿长,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首先要认真填写《煤矿矿长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一),并按煤矿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申请人是否具备任煤矿矿长的条件,初审合格盖章后,报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盖章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盖章,交申请人两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一份。省属煤矿的申请人申报材料由矿业(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申请人持已审核合格的《煤矿矿长资格申报登记表》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培训中心参加矿长资格培训学习,并将一份登记表交培训中心存档。 (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并填写《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情况表》一式三份(附件二),考核合格后,填写好结业鉴定、盖章后,存档一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一份。 (四)申请人持《煤矿矿长资格申报登记表》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情况表》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 (五) 自申请人在政务大厅领取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本人。 三、申请人到指定的培训中心报到时必须携带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本人煤矿专业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3年以上(含3年)实践经验的证明材料。 四、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变更、补办程序 (一)改变工作单位后资格证的变更。 持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矿长、副矿长改变工作单位时必须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人首先填写《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三)。经原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携带新单位聘书及有效的矿长资格证,到最近一次参加培训学习的培训机构查找档案,情况核实后,培训机构签字盖章,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 (二)矿长资格证丢失或损坏后的补发。 矿长资格证丢失或损坏时,应在证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煤矿矿长资格证补办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四),经所在单位证明属实、培训机构审核签字盖章后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补证,在补发的证书上加盖“丢失(损坏)补发”印章,并注明证书的有效期为原培训发证起止日,并建立补发办证登记台帐。 (三)矿长资格证变更、补发时限。 自申请人将全部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所属煤矿企业。 附件:1. 煤矿矿长资格申报登记表 2.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情况表(略) 3. 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审批表 4. 煤矿矿长资格证补办审批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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