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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9
【实施时间】 2009-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3)市国资委同意受理后,由申请企业自行清理和界定,并将清理界定结果和有关材料(举证材料)报主管单位;
  
  (4)主管单位收到申请企业清理、界定结果和举证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界定结果报告,附申请企业的界定结果报告和有关材料(举证材料)送交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有关材料(举证材料)和主管单位的界定报告后15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确认文件;
  
  (6)申请企业依据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科目,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
  
  (1)申请企业向主管单位提出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的主管单位向市国资委提交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并附申请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3)市国资委同意受理后,回复申请企业主管单位,并由申请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证;
  
  (4)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结果,经涉及各方确认后,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将出具的查证报告送交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收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界定确认,并出具界定确认文件;
  
  (6)申请企业依据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科目,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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