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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089章 圣约翰学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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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89章  第10条禁止向成员付款
  
  不得由学院或代学院向任何成员派发股息或红利,或作出馈赠或分派金钱,但如属奖赏、酬赏或特别补助金,则不在此限。
  
  第1089章  第11条修订及改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附表列出的院务委员会宪章,可藉院务委员会决议而予以修订或改动:
  
  但─
  
  (a)任何上述决议均须由不少于院务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并须经学院名誉会长、香港维多利亚主教及大学校务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b)对宪章所作的任何修订或改动,均须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批准或拒准该等修订或改动。任何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修订或改动均须于宪报刊登,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须由刊登当日起开始实施。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1089章  第12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文件
  
  (1)学院须将以下各项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办理登记─
  
  (a)学院注册办事处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该地址的通知;及
  
  (b)院长及司库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该等姓名及地址的任何更改。(2)按照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任何更改作出后28天内发出。
  
  (3)任何人可查阅任何根据本条登记的文件。
  
  (4)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5的费用。
  
  (5)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文件,须缴付$1的费用。
  
  第1089章  第13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1089章 附表
  
  学院宪章
  
  1. 名誉会长
  
  英国差会会长为学院的名誉会长。
  
  2. 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由以下的人组成─
  
  (a)当然成员如下─
  
  (i)会长,由他出任主席;
  
  (ii)院长;
  
  (iii)司库;
  
  (iv)并非名誉院士的院士;
  
  (v)薄扶林圣士提反堂主任牧师;
  
  (vi)英国差会华南传道会秘书,或一名由他指定的人;(b)委任成员如下─
  
  (i)属学院前宿生的男女各一名,由男校友会及女校友会委任;
  
  (ii)在香港维多利亚教区内的圣公会中学校长四名,由香港维多利亚主教委任,每次任期两年;(c)由院务委员会选出的其他成员两名。
  
  3. 主管人员
  
  (1)学院设有以下主管人员,即会长、院长、司库及规则所指定的其他主管人员。
  
  (2)会长为首席主管人员。
  
  (3)香港维多利亚主教为会长。
  
  (4)院长为总行政主管人员。
  
  (5)院长、司库及由规则指定为主管人员的其他主管人员,须由院务委员会按照规则委任,而院务委员会可撤销任何该等委任。
  
  (6)院长的委任须于谘询大学教务委员会后方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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