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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09-06-29
【实施时间】 2009-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制定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问题处理等事项。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等规定。在新规定施行前,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要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有关食品卫生条件和规范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为保证审查质量,远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选派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的食品生产监督所人员为主组成审查组,中心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应选派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的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人员为主组成审查组。根据需要,可以选派非食品生产监督所的审查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审查组长必须由食品生产监督所人员担任。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执行,有关地方法规施行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进行。在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施行前,按照原资质认定条件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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