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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教监察字[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6-29
【实施时间】 2009-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移民”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复核工作要由盟市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直接组织开展,由监察局负责牵头,不得交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复核结果以盟市三部门文件形式于7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监察厅,抄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电子版(含每位考生的认定结果和认定说明、依据)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于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信息中心。联系人:孙立涛,邮箱:slt@zsks.cn。
  
  5.考生经再次核查认定为“高考移民”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填报志愿资格。已经录取的,将通知录取院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继续做好对2008年高考录取期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的再认定工作
  
  1.凡没有完成对2008年高考录取期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再认定工作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高考移民”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四部门《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2.各地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其他部门移交或投诉举报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办理“高考移民”的个案,不承担核查“高考移民”工作职责。各盟市要对所辖旗县(市、区)2008年所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进行再认定,不能因检察机关介入而形成工作空白。
  
  3.再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将自治区交办的所有嫌疑考生情况逐一附简要认定说明、依据,以表格形式汇总,加盖盟市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章后分别上报自治区相关三部门。
  
  4.凡不能按期完成再认定工作,或不能按照要求开展认定工作的盟市,要由盟市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报自治区监察厅。
  
  三、加大对涉嫌协助办理“高考移民”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在“高考移民”整治工作中要注重将核查嫌疑“高考移民”考生工作与对涉嫌协助办理“高考移民”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调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维护部门利益的狭隘思想,不殉私情,加大对违纪违规协助办理“高考移民”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力度。对认定触犯国家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交由当地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纪违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自治区开展“高考移民”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做到讲政治、讲政策、讲纪律,努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做到统一政策,政令畅通,尽职尽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与当地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各项整治工作按期进展。各盟市监察局要于今年底前,将2008年和2009年整治“高考移民”工作总结及本地区协助办理“高考移民”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统计上报自治区监察厅,抄报自治区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其他三部门。
  
  附件:需要重新核查的2009年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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