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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即由消防处处长依据《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规例》(第95章,附属法例)第2(c)条发出的证明书;及 (ii)须证明该处所用作进行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不会令任何在该处所内的遭受不当的火警危险。(3)(a)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或其任何部分,如无处长根据(c)段批给的批准,不得在任何位于香港的处所(获豁免处所除外)进行。 (b)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的主办者,可在该课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位于香港的处所进行前的3个月或之前或在处长所容许的较后日期(如有的话)或之前,随时按处长指明的格式向处长申请为(a)段的施行而批给的批准。 (c)凡根据(b)段向处长就任何将会进行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或其任何部分所在的处所申请批给批准,处长如基于为该申请所提供的资料或他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资料而信纳下述规定已获符合,可批给该项批准─ (i)主办者已按照第(1)款就该处所向处长提交详情; (ii)主办者已按照第(2)(a)款就该处所向处长提交证明书; (iii)在该处所内进行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不会令任何在该处所内的人遭受不当的火警危险; (iv)在将会进行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警,供在该处所内的人使用的逃生设施会是足够的; (v)该处所在结构上会是适合用以进行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 (vi)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进行不会造成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制备的任何经批准的图则或草图有抵触的情况,亦不会造成违反包含该处所的土地的政府租契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情况;及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vii)该处所不会因其他原因而不适合用以进行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4)(a)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的主办者如没有遵从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b)凡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或其任何部分在违反第(3)(a)款的情况下在任何处所内进行,进行该课程或该部分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5)为施行本条,凡提述获豁免处所,即提述─ (a)《教育条例》(第279章)所指的注册证明书内所指明的房产; (b)该条例所指的临时注册证明书内所指明的房产; (c)由任何本地高等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而拥有或租赁的处所; (d)在为《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的施行而批准的图则内指明的处所,而所作指明的意思是表示该处所是为教育目的而设计及建造的; (e)符合下列说明的处所─ (i)该处所包含在任何属《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所指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当其时有效适用的酒店内;及 (ii)该处所在为《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的施行而批准的图则内指明为“function room”。 第493B章 第6条收据 (1)凡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的主办者或其代表就该课程或其任何部分获付任何人缴付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不论名目为何),该主办者须安排在如此获得付款起计的30天内向该人发出列明获得付款的日期、付款的款额和目的之书面收据,藉以认收该项付款。 (2)任何经注册课程或获豁免课程的主办者如没有遵从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493B章 第7条订明费用 附表第3栏中指明的费用,即就附表第2栏中在与该项费用相对之处所说明的事宜所订明者。 第493B章附表 〔第7条〕 订明费用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说明 费用 $ 1. 为根据本条例第7(5)条获发给注册纪录册内某记项的核证副本 140 2. 作为附同本条例第8(1)(a)或(b)(ii)条提述的证明书所付的订明费用 115 3. 为申请将纯遥距学习课程或受规管课程根据本条例第10(1)条注册 605 4. 就经注册课程而言─ (a)就本条例第18(1)(a)条所提述的每段12个月期间 (b)就本条例第18(1)(b)条所提述的上述期间的部分 605 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