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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局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7-30
【实施时间】 2009-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各设区市局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局长负领导责任,具体抓,各设区市局受托开展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责任按省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执行,对批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负全责。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设区市局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人负责,针对工作时限制定明确的制度和规定,并将时限总体要求分解到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核发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4类食品生产许可,各设区市局不得再下放或委托任何环节的工作,同时要坚决杜绝中介组织代办生产许可证,严禁有偿咨询、有偿服务、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恪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执行质监部门“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的规定,省局将加强督查督导,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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