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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06-28
【实施时间】 2009-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企业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科技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加强企业科技服务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步组织实施。要转变科技管理方式,将科技管理的重心向营造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转移,向统筹全盟科技发展、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转移,认真落实企业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用好用足现行的政策,特别是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耀2020年)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同时,积极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科技工作的激励办法,组织好技术进步优秀企业、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开发工作者等奖励活动。
  
  (二)加大企业科技工作的投入。各地要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确立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规定,保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增长速度高于年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重点支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高新技术引进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与产业化,加大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建立盟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奖励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大力培养和集聚科技人才。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集中培训等方式,解决企业急需人才,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科技素质。各级科技部门要组建专家库,随时为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各企业要建立科技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制度,逐步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级科技人员的比例,努力培育和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企业要选择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有责任心的人员承担科技联络员工作,切实发挥好企业与科技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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