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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吉安委明电[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6-27
【实施时间】 2009-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要深入搞好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地区要上下联动,对本地区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面检查,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安委会将对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抓紧结案一批、处理一批,事故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切实完善安全措施。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地区、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全面掌握,跟踪指导,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取得实效。7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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