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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组织专家评审。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应当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审批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