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06-27
【实施时间】 2009-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组织专家评审。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应当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审批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