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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0A章 专上学院规例


  (第320章第12条)
  
  [1960年5月20日]
  
  (本为1960年A39号政府公告)
  
  第320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专上学院规例》。
  
  第320A章 第2条章程
  
  每间专上学院的章程须包括以下条文─
  
  (a) 学院须成立以下学院团体─
  
  (i) 校董会,作为学院的最高管治团体;
  
  (ii)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院的行政团体,管理学院的财产和处理学院的一般事务,但须遵照校董会的指示;
  
  (iii) 教务委员会,规管学院的学术事务,但须受校务委员会的财政管制;及
  
  (iv) 学院每一分科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就该分科学院获指派的课程的教学及一般筹办事宜向教务委员会负责,并就此不时向教务委员会报告;(b) 在(a)段所指明的学院团体须受A表内关于组成及会议常规的条文规限─
  
  A表
  
  学院
  
  团体
  
  组成
  
  法定
  
  会议
  
  召开的会议
  
  法定人数
  
  校董会。
  
  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40名。
  
  每学年一次。
  
  主席可随时召开并须在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时召开。
  
  半数成员。
  
  校务委员会。
  
  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25名成员。
  
  每年4次。
  
  主席可随时召开并须在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时召开。
  
  半数成员。
  
  教务委员会。
  
  ─
  
  每学期一次。
  
  主席可随时召开。
  
  半数成员。
  
  院务委员会。
  
  由各分科学院院长出任其分科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
  
  每学期一次。
  
  ─
  
  ─
  
  (c) 任何学院团体的作为或决议,不得只因该团体出现空缺、其中任何成员欠缺资格或任何成员的选举或委任欠缺效力而致无效;
  
  (d) (i) 在(a)段所指明的学院团体可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委员会;
  
  (ii) 根据第(i)节设立的委员会,可由设立该委员会的学院团体成员以外的人出任其部分成员;(e) 学院须有以下主管人员─
  
  (i) 校长一名,作为首席教务和行政主管人员,须由校董会按校务委员会的意见并经常任秘书长批准而聘任和免任; (2003年第3号第27条)
  
  (ii) 副校长一名;
  
  (iii) 校董会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iv) 校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v) 教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vi) 学院每一分科学院院长一名;
  
  以及第(vii)至(ix)节的主管人员或第(x)至(xiv)节的主管人员
  
  (vii) 教务长一名;
  
  (viii) 总务长一名;
  
  (ix) 图书馆馆长一名;
  
  (x) 辅导主任一名;
  
  (xi) 教务主任一名;
  
  (xii) 图书馆馆长一名;
  
  (xiii) 审计主任一名;
  
  (xiv) 学生事务主任一名;(f) 在(e)段第(vi)至(xiv)节所指明的所有主管人员均须由校务委员会经校董会批准而聘任和免任;
  
  (g) (i) 教师须分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导师及助教;该等人士须由校务委员会按教务委员会的建议并经校董会批准而聘任;
  
  (ii) 除在试用期满时终止聘任外,校务委员会只可在有好的因由的情况下终止教师的聘任,而在每一个案中,校务委员会均须考虑教务委员会的建议;
  
  (iii) 教师的最低资格为大学学位;
  
  (iv) 向学院支取全职薪金的教师,除非得到校务委员会同意,并导从校务委员会所施加的条件,否则不得为酬劳而在外间工作;(h) (i) 将任何人名列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的注册纪录册的申请,须由校董会主席按校董会过半数成员的指示,以订明表格向常任秘书长提出; (见表格2)
  
  (ii) 将任何人名列教师注册纪录册的申请,须由校长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以订明表格向常任秘书长提出; (见表格3) (2003年第3号第27条)(i) 校务委员会须委任1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为核数师,该核数师须每年审计学院的帐目,任期为1年,但有资格再获委任。 (1973年第76号第3条;2004年第23号第56条)
  
  第320A章 第3条校舍
  
  (1)学院校舍不论何时须在以下各方面令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满意─ (2003年第3号第27条)
  
  (a)保持修葺妥当、清洁及安全;
  
  (b)有足够通风、照明、令人满意的供水以及有清洗及厕所的安排;
  
  (c)有足够的保护,以防火警,并备有足够消防装置。(2)学院宿舍须设有足够病房,所有住宿生在入住任何学院宿舍前,须由注册医生进行健康检查,以后每6个月最少重新检查一次。
  
  第320A章 第4条健康
  
  (1)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可要求任何受雇于任何学院的人以及任何教师或学生接受健康检查。 (2003年第3号第27条)
  
  (2)如常任秘书长或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提出书面要求,校务委员会须安排禁止任何被发现患有传染病的雇员、教师或学生在常任秘书长或获书面授权的人所指示的期间身处学院之内。 (2003年第3号第27条)
  
  (3)学院须提供足够的急救设备,尤须在所有实验室及工场毗邻设有急救箱,而学院教职员均须熟悉该等急救箱内的物品及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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