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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委托合同和申请表的传送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代理业务的日常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对其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规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用户权限或者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