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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a)除第(1)款赋予常任秘书长的权力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觉得任何专上学院的注册或继续注册,或任何人的注册或继续注册为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会损害公众利益、学生福利或概括而言对教育有所损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命令常任秘书长拒绝或取消该专上学院的注册或该人的有关注册。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根据本款作出任何命令前,须给予有关的专上学院或人士呈交任何书面申述的机会,并须对该书面申述作出考虑。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320章 第7条巡视 为施行本条例,并为确保由政府提供的资助所附带的任何条件获得遵从,常任秘书长及任何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可巡视任何学院,该学院以及教师及主管人员须向其提供一切合理设施及资料。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320章 第8条学院名称 (1)每间学院均须以常任秘书长批准的中英文名称注册,而常任秘书长未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事先认许,不得批准使用任何包含“University”一字或包含“Tai Hok”(大学)或“HokYuen”(学院)的中文词语的名称。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2)任何学院不得使用其注册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 第320章 第9条夜间学院 (1)凡任何专上学院在夜间提供课程,其性质与任何学院所提供的课程类似,常任秘书长可规定该专上学院在其名称上加上“Evening(夜)”字。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2)被如此规定的每一间专上学院,即使已就日间举办的课程而注册为学院,仍须当作为另一间学院,并须规定其如此注册。 第320章 第10条学位、文凭及证书的颁授 学院─ (a)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事先批准下,可颁授学位;及 (b)可颁授文凭及证书。 (由2001年第16号第2条代替) 第320章 第11条研究及专科研修 学院经常任秘书长书面批准后,可设立作出研究或专科研修的研究所或学系;常任秘书长在给予批准时,须考虑对该等研究所或学系的需求,以及根据该学院教学人员、设备及一般设施的足够程度,考虑该学院维持该等研究所或学系具令人满意的水准的能力。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320章 第12条规例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以下事项订立规例─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a)规定学院章程载列的条文,包括关于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及院务委员会的组成、主管人员与教务人员及其服务条件的条文,以及关于学院行政的一般事宜的条文; (b)学院事务的处理; (c)表格; (d)概括而言本条例条文的施行。(2)常任秘书长可豁免任何学院、其主管人员、教师或学生受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规例的任何条文规限。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320章 第13条在公众假期授课 即使《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有任何规定,任何学院均可在公众假期举办教育课程或进行授课。 (由2004年第1号第22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