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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07-29
【实施时间】 2009-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建设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人提出,经委托人和使用单位同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建设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委托建设合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不能发挥工程效益等后果一律由建设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及《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的相关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的有关规范以及省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移交后,建设人应当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使用单位正式接管。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委托建设项目资金由建设人负责管理。《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并根据建设人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分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工程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向建设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建设人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省市相关财务规定,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人应按月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进度月报》、《项目监理月报》、《建设资金到位及支用月报》及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表(附支票头、发票、拨付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七条 建设人应主动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委托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在委托建设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建设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在委托项目建设管理中,建设人因自身过失未能实现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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