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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章第44条) [1987年9月1日] (1987年第271号法律公告) 第390B章 第1条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规则》。 (1987年制定) 第390B章 第2条表格的填写、签署及送达 (1)本规则订明的表格,须─ (a)按以下规定填写清楚─ (i)按照表格内指明的指示填写;及 (ii)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及(b)按以下规定签署─ (i)呈交表格的人如属个别人士而以其本人或以合伙人的身分行事者,由该个别人士签署;或 (ii)呈交表格的人如属法团,由获该法团为此授权的个别人士签署。(2)订明的表格不按照第(1)款的规定填写或签署,可遭司法常务官拒收;司法常务官拒收表格时,须按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项拒收及拒收的理由通知呈交表格的人。 (3)表格上如没有填写地址以供邮递方式送达之用,司法常务官须拒收该表格;司法常务官根据第(2)款拒收订明表格的权力,不受本款限制。 (4)订明的表格根据第(2)款遭拒收后,如已参照司法常务官所述的拒收理由加以修正,则本规则并不限制任何人将该表格再度呈交司法常务官。 (5)凡本规则规定以邮递方式送达任何文件,只要写明正确地址,付足邮资,并以挂号邮递寄往最后为人所知的收件人供邮递方式送达用的地址,或如不知该地址,则寄往最后为人所知的收件人通信地址,即须当作已完成送达该文件,并且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项文件的送达须当作已在该文件经一般邮递程序应寄达收件人时完成。 (1987年制定) 第390B章 第3条内容使用中英文以外语文的物品 (1)凡物品的内容,不论以书面或口头表达,如有使用中英文以外的其他语文,司法常务官可拒收就该物品呈交的表格,直至呈交表格的人就该内容提供司法常务官认为满意的中文或英文译本为止;司法常务官根据第2条拒收订明表格的权力,不受本款限制。 (2)司法常务官根据第(1)款拒收订明的表格时,须按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项拒收及拒收理由通知呈交表格的人,而为施行此项规定,可向该人提供本条规则副本一份。 (1987年制定) 第390B章 第4条根据本条例第13条提出的申请 (1)根据本条例第13(1)条提出的申请,须─ (a)采用附表内的表格1;及 (b)以交付审裁处办事处方式送达司法常务官。(2)提出第(1)款所提述申请的人,须于申请书正本送达司法常务官的同时,以交付律政署方式将副本送达律政司司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根据本条例第13(2)条提出的申请,须─ (a)采用附表内的表格2;及 (b)以交付审裁处办事处方式送达司法常务官。 (1987年制定) 第390B章 第5条根据本条例第15(1)条发出的通知 (1)由根据本条例第13(1)条呈交或有资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据本条例第15(1)条发出的通知,须─ (a)采用附表内的表格3;及 (b)以交付审裁处办事处方式送达司法常务官。(2)发出第(1)款所提述通知的人,须于通知正本送达司法常务官的同时,以交付律政署方式将副本送达律政司司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根据本条例第13(2)条呈交或有资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据本条例第15(1)条发出的通知,须─ (a)采用附表内的表格4;及 (b)以交付审裁处办事处方式送达司法常务官。(4)发出第(3)款所提述通知的人,须于通知正本送达司法常务官的同时,以邮递方式将副本送达曾根据本条例第13(1)条呈交有关物品的每一个人(如有的话)。 (1987年制定) 第390B章 第6条根据本条例第17(1)条提出的请求 (1)由根据本条例第13(1)条呈交或有资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据本条例第17(1)条提出的请求,须─ (a)采用附表内的表格5;及 (b)以交付审裁处办事处方式送达司法常务官。(2)提出第(1)款所提述请求的人,须于请求书正本送达司法常务官的同时,以交付律政署方式将副本送达律政司司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由根据本条例第13(2)条呈交或有资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据本条例第17(1)条提出的请求,须─ (a)采用附表内的表格6;及 (b)以交付审裁处办事处方式送达司法常务官。(4)提出第(3)款所提述请求的人,须于请求书正本送达司法常务官的同时,以邮递方式将副本送达曾根据本条例第13(1)条呈交有关物品的每一个人(如有的话)。 (1987年制定) 第390B章 第7条司法常务官就审裁处的评定类别或裁定发出通知的规定 (1)审裁处所作的评定类别或裁定,须由主审裁判官以书面记录及签署。 (2)审裁处作出评定类别或裁定后,司法常务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述明该项评定类别或裁定的通知书,以邮递方式送达与该评定类别或裁定有关的法律程序的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