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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市交委
【发文字号】 武价服[2009]89号
【颁布时间】 2009-07-29
【实施时间】 2009-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交委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远城区物价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客运实际成本、燃油补贴等情况,参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方案,制定本区价格联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物价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后,各远城区物价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41号)精神,据实核减道路旅客运输票价中的旅客通行费、客附费等收费项目,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远城区已实施运营公交化改造(城乡一体化)客运班车价格管理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远城区物价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四、各远城区物价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票价调整的监管工作,各客运站、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标准,严禁擅自提高票价,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公布12358价格举报和运政投诉电话。
  
  五、各远城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客运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多收燃油附加、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标准调整燃油附加、乱涨价和各种“宰客”、“坑客”行为。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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