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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费用来源 1.未清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所需清偿费用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门(不含财政拨款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和同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筹集;没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清偿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所负担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清偿费用,按规定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2.其他涉及老工伤人员的企业,所需清偿费用由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自筹。 七、待遇支付范围 (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医疗费。 (二)按原领取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备费。 (四)工伤康复治疗费。 (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八、其他 有证据证明企业老工伤人员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高于单位申报数额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清偿费用重新进行测算,责令其补缴清偿费用差额部分,同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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