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32章第128D(20)条) [2003年2月14日] (本为2002年第200号法律公告) 第132CL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32CL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天”(working day) 指任何并非以下日子的日子─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公众假日;或 (b)《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上诉人”(appellant) 指根据第3条送达上诉通知书的人;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具有本条例第128A(2)条所指明的涵义; “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指第3条所提述的上诉通知书; “主席”(Chairman) 具有本条例第128A(2)条所指明的涵义; “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秘书”(secretary) 指根据本条例第128D(6)(a)条委任为上诉委员会秘书的人。 第132CL章 第3条如何展开上诉 根据本条例第128C(7)或(18)条行使上诉权利的人须─ (a)藉向主席送达上诉通知书而展开上诉,上诉通知书须采用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并列明上诉所据的理由;及 (b)将该人拟倚赖以支持其上诉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附于上诉通知书。 第132CL章 第4条上诉通知书的送达 秘书须在上诉通知书根据第3条送达后的1个工作天内,将该通知书的副本及附于该通知书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送达─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主管当局;及 (b)任何其他受主管当局遭上诉的决定或命令所影响的人(上诉人除外)。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132CL章 第5条主管当局须送达陈述书及有关文件 主管当局须在收到根据第4条送达的上诉通知书的副本后的3个工作天内,向秘书及上诉人送达─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一份陈述书,该陈述书须─ (i)列出遭上诉的决定或命令以及作出该决定或命令的理由; (ii)列出主管当局对具关键性的事实问题的裁定; (iii)指出作出该等裁定所根据的证据或其他资料; (iv)指明所有曾在该项遭上诉的决定或命令作出前的1个月内,就该决定或命令所关乎的事项而向主管当局作出申述的人;及 (v)述明主管当局作出该项决定或命令所根据的政策(如有的话);及(b)由主管当局管有或控制而主管当局认为是与该宗上诉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 第132CL章 第6条进一步的文件、申述或资料 (1)上诉人可在根据第7条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前的3个工作天或之前─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向秘书;及 (b)向主管当局及第4(b)条提述的任何其他人,送达任何与上诉有关的进一步的文件、申述或资料。 (2)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可藉命令,规定上诉人、主管当局或第4(b)条提述的任何其他人出示由他管有或控制而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认为是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第132CL章 第7条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1)秘书须在上诉通知书根据第3条送达后的3个工作天内─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在谘询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后,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 (b)向上诉人及主管当局送达关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该通知书须采用附表中表格2的格式。(2)秘书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将聆讯日期定于─ (a)收到根据第3条送达的上诉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天内;或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b)主席认为适当的日期。 第132CL章 第8条在聆讯中作出申述 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可─ (a)应上诉任何一方于根据第7条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前的3个工作天或之前作出的书面请求,邀请任何可能会受到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影响的人;或 (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b)主动邀请任何根据第5(a)(iv)条指明的人,在上诉聆讯中作出申述,主持上诉聆讯的人须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而作出该项邀请。 第132CL章 第9条除特殊情况外,聆讯须公开进行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2)如有以下情况,上诉委员会可藉命令指示上诉聆讯的整个或部分过程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a)上诉双方彼此协议放弃人权法案第十条所订定的公开审问的权利;或 (b)上诉任何一方根据人权法案第十条所订定的任何理由,申请要求聆讯的整个或部分过程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而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宜如此进行聆讯。(3)在本条中,“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 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 第132CL章 第10条语文 (1)上诉聆讯可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或中英文并用而进行,视乎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认为何者属合适而定。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上诉任何一方、获他授权的代表或根据第8条受邀请作出申述的人可用任何语文向上诉委员会陈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