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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及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减免收费的证明; (四)培育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补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补助航线航班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取消航线补助资格,有关部门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