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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 (三)坚持综合施救的原则,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动态调整机制。 (五)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 四、组织管理 成立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牵头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端医疗个案及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也相应成立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五、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三)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 (四)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参保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二)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三)门诊医疗救助。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四)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1. 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 2. 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 3. 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40%; 4.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 5. 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五)各区县应在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所需费用从临时救济资金中解决。 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