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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7-29
【实施时间】 2009-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教育督导机构要“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规定,赋予责任区督学评优表彰和“一票否决”建议权。在各类教育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过程中,责任区督学推荐的先进典型具有推荐优先权,责任区督学不予认可的可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和督学如有疑义,可以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要建立完善责任区督学考核奖惩机制。重点考核责任区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办学行为的落实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责任区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督学,要按照《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学校监管、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以及确保全市教育长治久安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确保将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教育督导室建设,加强人员配备,认真履行好对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的管理和考核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财力,支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从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解决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所需费用。自今年起,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重点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今年新学年开学前在全市全面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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