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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颁布时间】 2009-07-28
【实施时间】 2009-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临床主要用于镇咳,是临床疗效较好、使用面广的处方药,也是老百姓常用的镇咳药品,正常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但如果大剂量使用,其中所含的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二种成份作用叠加,会产生致幻作用,极易造成滥用,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复方地芬诺酯片是治疗慢性腹泻的处方药,主要成分是地芬诺酯和阿托品,一般用量为一次1至2片,服用过量可引起中毒,出现脸红、身体发热、头晕等症状,还会出现幻觉、嗜睡等现象,滥用此药品能使人成瘾,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
  
  近段时间,根据我市部份县(市)区局(分局)反映,在我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存在大量销售、使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复方地芬诺酯片情况,据进一步调查发现,部份服用者存在滥用药物和替代吸毒的现象,极易产生药物依赖和成瘾。部份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在销售和使用中存在违规销售现象。针对以上情况,为加强对上述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高度重视上述及类似药品的监督管理,将此类药品列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要立即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此类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严防滥用药物和违规销售现象的发生。
  
  二、要强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的源头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一次销售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常的超量销售行为,依法查处违规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重点药品零售企业和村级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未按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销售此类药品的行为,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要求使用此类药品的医疗机构,及时将情况告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在近期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相关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8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市场处,市局将组织力量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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