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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定了《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安排部署,今年年底前要将我省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进度 (一)6月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草拟《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会签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监察部备案。 (二)7月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各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7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备案。太原、吕梁、运城3个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08]2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市、县属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8月份,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退休人员总数以及参保情况等。待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到帐后,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12月份,进行“回头看”,加强薄弱环节,总结上报情况,确保今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2010年年底前要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政策 (一)覆盖范围。重点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二)筹资标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人均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6%的缴费率计算10年,核定为人均12600元。地方政府人均配套资金额,为人均筹资标准减去中央财政的人均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一是中央财政补助安排。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地方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每人补助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每人奖励1008元。按照补差原则,帮助地方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按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和未参保)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测算,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推动地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于中央财政的奖励补助资金,也要统筹用于解决以上各类城镇人口参保问题。二是地方财政补助安排。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配套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35个国家重点扶持县由省财政负担60%,其他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困难县要给予适当支持。三是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筹措所需资金。四是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 (四)资金到位时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可一次性到位,也可分年到位,但要确保到2011年年底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40%,2015年全部到位。为保证上述目标实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后续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