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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133号
【颁布时间】 2009-07-02
【实施时间】 2009-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各负其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采矿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达到“六个标准”:一是拆除供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二是炸毁填平矿井井筒;三是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四是查处和没收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五是遣散非法矿山从业人员;六是依法查办非法矿主,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大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派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整治行动情况,曝光非法采矿行为。要加大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集中报道整治行动,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整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五)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打击成果,开展整治行动“回头看”,将好的做法形成制度,确保我市采矿秩序有根本好转,全市安全生产保持良好态势。
  
  (六)强化督查,搞好汇报。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当地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加强收集信息和总结汇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和工作情况汇报,实行整治情况周报制度,每周一上午为上报时间。各县(市、区)将信息报送到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传真电话4282030电子邮箱:4282692@163.com)。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重大信息,要随有随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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