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各负其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采矿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达到“六个标准”:一是拆除供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二是炸毁填平矿井井筒;三是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四是查处和没收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五是遣散非法矿山从业人员;六是依法查办非法矿主,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大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派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整治行动情况,曝光非法采矿行为。要加大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集中报道整治行动,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整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五)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打击成果,开展整治行动“回头看”,将好的做法形成制度,确保我市采矿秩序有根本好转,全市安全生产保持良好态势。 (六)强化督查,搞好汇报。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当地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加强收集信息和总结汇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和工作情况汇报,实行整治情况周报制度,每周一上午为上报时间。各县(市、区)将信息报送到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传真电话4282030电子邮箱:4282692@163.com)。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重大信息,要随有随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